發布時間:2022-04 瀏覽:923
建筑減震、隔震產品不單單是運用在新建建筑上,對既有建筑也同樣適用。隨著數字經濟的崛起,實體經濟受到巨大的沖擊,大批的建筑也在逐步地“轉型”,建筑功能的轉變勢必會對建筑進行大規模的改造,結構加固的難度和復雜性也大大增加。
既有建筑的定義:
對于不懂建筑的人而言,既有建筑就是已經落地成功的建筑,但其實,既有建筑是按建筑在全生命周期中所處的階段來定義的,可以是開工、基礎施工、出地面、主體結構封頂、主體結構驗收、建筑整體竣工、建筑整體竣工驗收、建筑交付使用、后期改造等。
以建筑交付使用作為分界點,其出發點是建筑需要經過使用荷載作用下承載能力考驗,然而有些建筑在建成后可能需要改變使用功能,所以,這樣的定義是不合理的。比如新建的某個建筑已完工并通過了整體竣工驗收工作,但還沒有真正投入使用,業主想改變這建筑的使用功能,導致設防標準提高,若按照既有建筑考慮,可在保證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大大減少結構的加固工作量。
以建筑通過竣工驗收作為分界點,也不盡合理。一是以主體結構驗收點還是以整體竣工驗收點作為分界點?二是我國早期的工程建設并沒有竣工驗收制度,文物建筑就是一個極端的例子。
力匯振控既有建筑文保項目案例—南京國民大會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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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于“已建成的”這種說法,相對比較合理,但我國建筑的現狀復雜,一些特殊情況并不能涵蓋其中。如:
1. 某建筑按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(GBJ 11-89)(簡稱89版抗規)設計,結構已經封頂,后因種種原因停工,至今已矗立二十多年。顯然該樓不屬于“已建成”。若該樓要續建,如按新建工程的要求,可實施的可能性幾乎是零。
2. 有些建筑主體結構還未封頂就停止施工,擱置數年后重新施工時不再繼續往上建,這類建筑雖不屬于按原計劃“已建成的”,但扔可作為既有建筑對待。如果要續建,則應按原計劃繼續往上建造,應屬于“新建工程”。
所以,既有建筑可定義為“出地面且主體結構不再續建擬投入使用的建筑”。